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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铁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3-09-05    (点击:)

附件一: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定岗分级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设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正高和副高岗位;正高岗位设置一、二、三、四级岗位,副高岗位设置五、六、七级岗位,中级岗位设置八、九、十级岗位,初级岗位设置十一、十二级岗位。

第二条正高一、二、三级岗位为特设岗位,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四级以下岗位由学院统一进行设置管理。

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0.7:3:4.8:1.5。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三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范围为高校教师、实验、研究、经济、图书、财务、卫生、工程、档案等系列。

第二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正高岗位职责:

(一)正高二、三级岗位职责

完成吉林省规定的二、三级岗位职责。

(二)正高四级岗位职责:

正高级岗位主持本专业、本岗位科研工作,参与指导本专业建设、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本研究方向建设。根据本专业最新发展,解决本专业涉及的重要问题;负责制订本专业、本岗位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培养青年教师,在本研究方向形成学术队伍;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负责或参与培养方案改革,开展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学术创新活动;主持省部级教(科)研项目,争取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五条副高岗位职责:

参与本专业和团队的建设,并在其中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承担学生的培养与指导工作,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开展学术创新活动,参与教学研究项目、教材编写;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专业带头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研究;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参加专业带头人及团队成员的教(科)研项目;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六条中级岗位职责:

中级岗位独立承担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或解决办法,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承担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效果评价良好;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工作,不断完善实验方法和内容;参加校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及所在学术团队的研究工作;有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第七条初级岗位职责:

初级岗位服从工作安排;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专业技术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第八条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符合国家关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高校教师系列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章正高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正高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高校教师和实验系列可聘用二、三级岗位,聘用条件为:

具备《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0]149号)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正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正常评聘正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第五章副高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副高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副高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经过评审直接聘用为副高五级岗位:

具备副高级职务资格满9年,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经过评审通过后聘任为副高五级岗位:

1.教师系列:

(1)具备副高级职务资格满8年及以上,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任2项(要求跨类);

(2)取得副高级资格满7年及以上,有硕士学位,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3项(要求跨类)。

2.其它系列:

(1)不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满8年,且具备表1选项中的任3项(要求跨类)。

(2)不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满7年,有硕士学位,且具备表1选项中的任4项(要求跨类)。

表1副高职五级岗位参照条件

分类

序号

选项条件

一、荣誉称号

1

省、市级劳动模范或享受省、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2

省、市级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或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3

省、市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

4

校级及以上专业带头人

5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教育厅颁发的荣誉称号

二、教学方面

1

国家级精品课成员前6名、省级精品课前3名、省级优秀课第1名

2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3名、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2名

3

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前6名、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前3名

4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6名、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3名

5

国家级教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前2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4名;省级教研项目在研项目2项第1名或结题项目2项前2名

6

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前3名、公开出版教材第1名

三、学术成果方面

1

核心期刊学术论文3篇以上

2

公开出版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编著1部;或译著5万字以上

3

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或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4

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前2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4名;省级科研项目在研项目2项第1名或结题项目2项前2名(或二者均具其一)

5

经费到款3万以上科研项目1项

6

获发明专利1项

四、奖励

1

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奖者前6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6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

2

国家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省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

国家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3名;省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市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4

省级教师讲课(说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5

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第十四条副高六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经过评审直接聘用为副高六级岗位:

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须经过评审通过后聘任为副高六级岗位:

1.教师系列:

具备副高级职务资格满4年及以上,有硕士学位,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且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任2项(要求跨类);

2.其它系列:

1.不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满4年,有硕士学位且具备表2选项中的任4项(要求跨类)。

表2副高职六级岗位参照条件

分类

序号

选项条件

一、荣誉称号

1

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教学名师

2

校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校级及以上科研带头人

3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市委、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二、教学方面

1

国家级精品课成员前6名、省级精品课前3名、校级精品课第1名;省级优秀课前2名

2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5名、省级特色(示范)专业建设点前4名、校级特色专业第1名

3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前5名、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前2名

4

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前4名、公开出版教材前2名

5

国家级教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前3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6名;省级教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第1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2名

三、学术成果方面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省级或国家普通期刊学术论文4篇

2

专著1部或本人承担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编著1部

3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4

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前3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6名;省级科研项目在研项目1项第1名或结题项目1项前2名

5

经费到款1万以上科研项目1项

6

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

四、奖励

1

国家级教学成果获得者;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6名、三等奖前5名;

2

省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第3名

3

省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市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校级奖励一等奖或者第1名

4

省级教师讲课(说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校级教师讲课(说课)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5

省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十五条七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具备正常评聘副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第六章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六条中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十七条中级八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经过评审直接聘用为中级八级岗位:

任中级职务满4年,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备下列条件,须经过评审通过后聘用为中级八级岗位:

任中级职务满3年,有硕士学位,且具备表3选项条件中的任3项(要求跨类);

表3中级岗位参照条件

分类

序号

选项条件

一、荣誉称号

1

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方面

1

省级精品课程前6名、校级精品课程前4名;省级优秀课程前5名,校级优秀课程前3名

2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6名、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前4名

3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前6名、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前4名

4

公开出版教材副主编以上

三、学术成果方面

1

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省级或国家普通期刊学术论文2篇

2

本人承担三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编著1部

3

获厅局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

4

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校级科研项目2项

5

获外观设计专利1项

四、奖励

1

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

省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

3

国家级专业学会奖励获奖者;省级专业学会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4

校级教师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5

省级优秀教材获奖者

第十八条中级九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不经过评审直接聘用为中级九级岗位:

任中级职务满2年,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二)具备下列条件,须经过评审通过后聘用为中级九级岗位:

任中级职务满1年,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且具备表3选项条件中的任2项(要求跨类)。

第十九条中级十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本条件,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

第七章 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条初级岗位基本聘用条件

(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第二十一条初级十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一)任初级职务时间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不经过评审直接聘用为助教十一级岗位。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直接聘用为十一级。

第二十二条初级十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初级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第八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三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院公布专业技术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评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批准。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五)结果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院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第九章新招录人员聘用教师岗位

第二十四条新参加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聘用在九级岗位。

第二十五条新参加工作已获得硕士学位、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聘用在十一级岗位。

第二十六条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见习期津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个人业绩未涉及具体期限的,均为任现职以来的业绩。

第二十八条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津贴,即四级岗位、七级岗位、十级岗位和十二级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学院严格控制各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聘任比例,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学院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岗位聘任中加以限制。

三十条本细则只适用于首次聘用;本细则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件三: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岗位设置

第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工勤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在后勤处、图书馆、保卫处、校长办公室等单位。党政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第四条工勤技能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四级和五级岗位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二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五条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基本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六条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基本职责: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七条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基本职责: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八条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基本职责: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九条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基本职责: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十条普通工岗位基本岗位职责:

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按时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数量和质量,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职责按岗位说明书的要求执行。岗位说明书由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的单位填报并上报人事处审核。其中岗位职责详细内容与本人签订聘任合同一致,并作为年末及聘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聘用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资格证书;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六)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工勤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核,获得高级技师技术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核,获得技师技术证书。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工作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积极指导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高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中级工技术证书。能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第十七条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任务。

第十八条普通工岗位聘用条件:

未取得技术等级或学校新录用的工勤人员。能够熟悉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能够圆满完成本工种的工作。

第十九条凡国家对工勤技能岗位有特殊要求,属于特殊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先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应聘相应岗位。

第四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小组初评。工勤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各级岗位聘任条件,确定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选,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评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批准。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六)结果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院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只适用于首次聘用;本细则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件二: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本细则适用范围是学校专职或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具体包括:校领导;党政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工会、团委管理人员;教学单位专职从事党务管理人员;后勤管理人员。

第二条管理岗位设置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四级至六级为高级职员岗位,七至八级为中级职员岗位,九至十级为初级职员岗位。高级职员岗位分为领导职员和非领导职员岗位,中级和初级职员岗位为非领导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为最高级职员岗位。学院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

第三条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五级、六级和七级、八级非领导岗位分别占单位五级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员岗位总数的5%、10%、30%、35%,其余为九级、十级职员岗位。

第三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高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和部、处、室等管理工作或专门的业务工作,起草拟定本职工作中重要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撰写管理业务工作规程,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五条中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主持或分管部、处、室下属机构的管理工作或者专门的业务工作,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撰写业务性公文,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初级职员岗位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行政事务工作或一般性业务工作,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公文。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七条基本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四、五级职员(学院副职)岗位,按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五)五、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六、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七、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八条高级职员聘用条件:

符合第四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级职员聘用条件:

符合第五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初级职员聘用条件:

符合第六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管理岗位首次聘用申请条件

(一)五级职员岗位:现任正处级职务及保留正处级待遇并具备基本聘用条件的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二)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及保留副处级待遇并具备基本聘用条件的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三)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及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职务满5年的人员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四)八级职员岗位:任科员职务满5年的人员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

(五)九级职员岗位: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对于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且已在相应的行政岗位工作满1年,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大学本科毕业生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

(六)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可以聘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聘用程序

按照“先竞聘、再定岗、后分级”的原则,

(一)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和聘期等事项。

(二)申请应聘。所在管理岗位人员填写《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人事处会同纪检监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评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形成聘用建议,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批准。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聘用人员。

(五)结果公示。在全校公示拟聘岗位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签约上岗。获得聘用者与学院签订人员聘用合同。

第七章附 则

第十本细则只适用于首次聘用;本细则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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