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解决全院教职工上下班的交通问题,配置学院班车资源,进一步促进后勤管理模式转变,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教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暂行规定。
一、发放对象
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可选择交通方式
1.本人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
2.乘坐学院通勤车上下班。
三、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1.对自行解决上下班交通的教职工,给予交通补贴。按每人每月500元计发交通补贴,全年按12个月计发。
2.选择乘坐学院班车上下班的教职工,不享受交通补贴。
3.获得交通补贴的教职工不允许乘坐学院通勤车上下班,若发生此情况,每人每次支付50元的乘车费用。同时若在一个月内超过5次乘坐通勤车上下班,扣发下月至第二年共12个月的交通补贴。所产生的乘车收入上交学院财务处,并以10%的比例作为奖励资金发给通勤车司机,若司机未收取费用或少报、瞒报,一经查实,按每人每次100元扣罚司机,并取消当月奖励。
4.取消职工工资中的原交通费。
5.学院编外人员乘坐学院通勤车,每人每次支付50元的乘车费用。
四、发放办法
1.交通补贴发放形式由人事处以教职工正常工作日出勤情况考核为准,病假、事假及旷工按天数比例扣减(500÷22)。由财务处每月在工资中按月发放。
2.发放方式一经选定,在一年内不予变更。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